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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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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杨媚与佛山市顺德区兴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上诉人杨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顺法民一初字第 0085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广珠公路新松路段顺兴商业大厦 3 层 301 号写字楼,在 XX 年 7 月 5 日交付定金 50000 元,并与被告在 XX 年 8 月 29 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o:0042685),当天支付购写字楼款 216419 元,被告在同日将写字楼交付原告。根据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乙方(原告)所购买商品房一间建筑面积 414 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含杂物间)375.16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38.84 平方米;该商品房用地面积自用(分摊)18 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则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合同第四条价格与费用中约定: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面积为每平方米 2092.80 元,总金额为866419 元;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被告)依据有关规定代收契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工本费、印花税等税费 26954 元。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了产权登记:乙方(原告)在实际接收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被告)给予协助。签订合同后,原告在 XX 年 9 月 25 日付清了合同约定价款的剩余款项 60 万元,但一直没有交付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税费 26954 元。被告所开发建设的顺兴商业大厦经原顺德市规划国土局审查,在 XX 年 4 月 15 日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证号 990113 号),竣工时间为 XX 年 7 月,XX 年 5 月 29 日取得了《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另附各单元平面图),具备了办证条件。根据房地产分层平面图,原告所购写字楼的建筑面积是 377.66 平方米,公建面积是 49.24 平方米。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地产权证,认为被告将房屋的公摊面积计入房屋总价款没有合同依据,被告则要求原告交清应付(增加面积)房款 26997 元及相关税费,双方在 XX 年 12 月通过口头形式协商房屋面积计算和办证问题。协商不成后,原告在 XX 年 12 月 31 日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被告递交《关于顺兴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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