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乡镇统计工作双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工作,确保乡镇统计机构健全、统计人员稳定、统计基础夯实、统计业务法律规范,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看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看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统计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统计流程严密合理,工作有序;统计原始记录完整,台账健全;统计资料全面,精确准时;统计工作信息化,科学便捷;统计监督法律规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条乡镇统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统计局双重管理,包括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业务、统计基础等各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备综合素养好、责任心强的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业务以区统计局管理为主。 第四条各乡镇要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开展日常统计工作所必须的业务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乡镇统计人员应该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变动。确需选配、调节的,应事先充分征求区统计局的看法,并实行先进后出,以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业务的延续性。 第六条统计人员如发生变动,须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进行记下造册,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乡镇统计人员的考核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乡镇负责年终统计人员德和能方面的考核,区统计局负责对乡镇统计人员业务和规则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度执行状况的考核,并作为评比统计先进工作者的依据。乡镇统计人员的年度考评定级由区统计局和乡镇共同确定,乡镇上报考核结果时,同时附上区统计局出具的书面考核看法。对统计业务不精、缺乏统计工作实力的乡镇统计人员,区统计局可建议其所在乡镇予以调节。 第八条乡镇统计人员必需取得统计从业资历,持有全国统一的统计从业资历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持有统计从业资历证书的乡镇统计人员须参加区统计局组织的统计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养。 第九条乡镇统计人员在区统计局的指导下开展统计业务,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精确准时向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和提供本乡镇的统计资料;管理本乡镇统计调查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保存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建立统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法律规矩、统计办法制度,并监督检查统计规矩和统计制度的实施;帮助、协作统计执法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乡镇各部门、企事业组织、村(居)委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