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施工路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符合工程高效、优质、平安的总体要求,达到保通、保畅、保洁、保行车平安、保正常的施工秩序,指挥部加强交通平安管理对全线施工单位实行统一检查、监督、指导。各施工标段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为本辖区施工路段交通平安、“四防”平安、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贯彻“检查、指导、协调、服务”八字方针。 第三条指挥部质量监督部依据本方法详细负责专项执法、执罚工作。对检查中发觉的担心全隐患,准时通告责任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将对其下达停工整顿通知书,待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对检查中存在的担心全隐患,不整改、不交书面材料的依本方法执罚,罚款上交指挥部,作为购买平安器材和表彰平安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条各标段施工现场必需设专职平安员若干人。身着平安背心,手持红、绿色指挥旗,配带平安员胸卡上岗疏导交通。 第五条交通疏导平安员,应选择有一定素养、责任心强、年青的人员担任。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养,尽职尽责,秉公按章办事,乐观热烈为社会服务。 第六条严禁任何施工单位任意封闭交通、占道施工。 第七条施工路段必需按交通规章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前方施工,车辆缓行;危险标志;60 公里限速标志;40 公里限速标志;20 公里限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标志;交错道口标志;标志桶)确保过往车辆司机明晰,确保安全。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任何施工单位不准任意开设道口,如施工需要,应书面材料报质量监督部,现场勘察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开道口数量以保证施工需要,保证平安为原则,把事故隐患降到最低点。 第九条在施工路段内,不得因施工行为不当造成行车事故、人身损害事故。如发生因施工单位随意停放施工车辆、积累建造材料设备、保洁不准时、平安设施、平安标志不全,擅自封闭交通、半幅占道施工及现场指挥不当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人身损害事故,均由发生地段内责任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其所有损失。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的人员、内部车辆及施工车辆,应严格根据施工法律规范及交通规矩操作运行。不得危及社会车辆正常行驶,确保平安畅通。如发生各类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路面施工人员,一律着施工标志服或标志帽,按要求作业,严禁各类人员骑自行车、摩托车、畜力车上路作业。 第十二条对桥涵施工的单位,不得在行车路面上堆放施工用机械、物品,阻碍行车平安。空中作业必需设置可夜视的限高标志、限宽标志。桥涵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