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为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9号令)、《关于吉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级管理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72号),制定本办法
一、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在申请进行设计审查前,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并且,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通过,由评审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一)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3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等)及职业安全专篇;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查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不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说明书及职业安全专篇时间)内审查完毕
1.成立审查组,确定专家组成员;2.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职业安全专篇进行评审;3.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将修改后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含主要附图和有关资料等)及职业安全专篇(一式三份)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审查组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同意”批复或说明“不同意”理由
“同意”批复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属地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审查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