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庇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选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造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造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选购应该进行招标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选购活动涉及国家平安和隐秘的; (三)单项合同在 100 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以下的; (四)法律、规矩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藏匿、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方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法人资历;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实力; (三)有同类项目招标的阅历;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实力; (五)认识和把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矩、规则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该托付具有相应资历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