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4〕38号【发布日期】2004-06-02【生效日期】2004-06-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吉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六月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组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性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授权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责
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所监管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对所监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审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推荐申报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设立和隶属关系划转的认证审批
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所监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负责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二)原中共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