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2【发布文号】吉政发[1991]35号【发布日期】1991-06-17【生效日期】1991-06-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人民政府强化督查手段、狠抓工作落实的规定(1991年6月17日吉政发〔199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督查工作是保证决策实施和完善决策的重要手段,是改进作风的有力措施,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办法,是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强化督查工作的权威性,认真做好督查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督查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行
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分工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办公厅(室)及其督查工作机构根据领导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和部门,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督促、查办、巡视、协调、反馈
要不断探索督查工作的内在规律,改进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防止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二章督查工作的范围第五条第五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具体包括:(一)文件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二)会议决办的事项;(三)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四)重要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研办和会签;(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督查工作的方式第六条第六条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催报督查
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可采取电话、口头、发催办函等形式,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按期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
对重大决策或重要部署可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专题督查内容和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专项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抓紧落实
(三)实地督查
对重要督查事项,督查工作机构可派人,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