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2【发布文号】吉政发[1986]22号【发布日期】1986-06-17【生效日期】1986-06-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6月17日吉政发〔1986〕22号)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经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两个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实于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是全党的一项重要任务
几年来,根据中央“”关于老干部基本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精神,我省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曾作过一些规定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从而保证两个待遇的落实
为此,现对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一条阅读文件1.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在原单位阅读文件
重要文件,因身体条件不能到指定地点阅读的,单位可指定专人口头传达基本精神
2.没有县级文件单位的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可定期到其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老干部活动室阅读
分散在农村乡(镇)享受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县(市)委老干部局组织阅读
3.根据中央规定,党外人士,除少数纯属党内问题的文件外,原则上可阅读同级党内文件
第二条第二条各地各单位召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精神的会议,举办重要的报告会,要按规定范围吸收离休干部参加或组织专场报告
第三条第三条重大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