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是不是保险合同【篇一: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性质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如果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合同则不会产生效力
那么,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就是: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以特定形式呢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对于此条文,我方的理解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
因此,保险合同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段,为非要式合同
理由:一、文义解释:依据合同法,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也不应例外
保险合同要约一般表现为投保单,多为格式条款,由保险人提供,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
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
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即要约的内容为准,在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双方及对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已经确定,保险人在之后签发的保单对于双方合意的达成无任何作用,另外的保险单等书面形式协议只是对其内容的再次确认
保险法第13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