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1-15【生效日期】199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和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土地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和资产以及进行土地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逐步培育、完善、规范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第七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水域等;(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四)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五)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九条第九条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二)农村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