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篇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这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繁杂,无法通过口头简洁地表达,加之“有些保险合同期限较长,日后恐有因空口无凭:引起保险双方分歧与争议,所以,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形成了保险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两只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己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保险单签发后即成为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的内容要完整具体
文意要清楚准确,一般应详细列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各种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根据各类保险业务的特点,保险单的设计风格各有特色,但是作为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都应包含四大重事项;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头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作后,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
但应注意,保单出质后,投保人不得再转让或解除
另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合同,款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单进行质押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作凭证,证明保险人己经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收据
但它们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