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二审答辩状【篇一:保险合同纠纷一二审均胜诉的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无锡hx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hx公司)法定代表人:ww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无锡市ls镇stw因保险合同纠纷,被答辩人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t保险陕西分公司)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崇安法院)(2010)崇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现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t保险陕西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答辩如下:一、保险事故确实发生2010年9月21日,hx公司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lh在施工中操作保险机动车时,碰到空中假设的高压线而引发保险机动车火灾,导致保险机动车烧毁
为证明该事实,hx公司向崇安法院分别提供了无锡市北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派出所出具的火灾扑救经过、出警经过
同时,在庭审中,原审被告中国t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下称t保险无锡分公司)也向法庭出示了该公司的现场查勘笔录
这些证据都证明了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本案当中,hx公司已经尽其所能向崇安法院提供了可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尽到了投保人的相关义务
同时,hx公司和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前述材料本身也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及其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另外,保险合同约定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及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目的也就是在于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
在本案当中,hx公司即t保险无锡分公司向崇安法院提供的材料足以实现该目的
综上,人民法院不应拘泥于证据的形式,而更应注重证据的内容及其是否能实现证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