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