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XX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 XX集团公司省际电路租用框架合同中国 XX集团公司XX年 10 月省际电路租用框架合同合同签订地:北京合同编号:甲方:北京 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XX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XX 乙方:中国 XX集团公司地址: XX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XX 鉴于:1. 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 向乙方租用全国电路 (不超过 622M),用于自身业务。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租用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1.2 “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XX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开通,收费以及故障受理等。1.3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XX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1.4“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 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 / 或工程费。1.5 “月租费”:按月收取的出租电路的租赁费。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1.7“速率”:甲方终端 ( 不含) 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 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 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 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第二条租用标的2.1 甲方租用乙方全国电路( “租用电路”)(数字电路 SDH/MSTP专线/DDN数字数据网 /FR 帧中继 /ATM 电路等)用于 [ 自身业务 ] ,具体以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需求单为准。2.2 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应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一次性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的电路需求单。2.3 甲方租用乙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 号兆维工业园 D区1 楼 2 门二层北京 XX数据中心至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贸园302栋 3 楼 4M MSTP电路,月租费为 6533.20 元。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2 在接入和使用租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