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受益人的产生依据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1、受益人的资格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