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保障广阔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城镇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燃气安全。第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障义务:1.编制本单位燃气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2.安排专人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培训;3.定期开展燃气设施、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改造,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运行;4.建立健全燃气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国家城市燃气行业标准和行业法律规范、燃气用户安全常识等必须常常宣传,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燃气用户应当做好下列安全保障工作:1.安装具备国家安全标志的燃气热水器、炉具、灶具等燃气用具;2.定期检查燃气用具及燃气管道连接处是否安全;3.燃气用具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维修;4.不得私拉乱接燃气管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第三章:安全监管第七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管道的安全检查和服务水平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第八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等活动的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燃气市场环境。第四章:惩处措施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1.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2.擅自拆装、更改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等的;3.未根据规定检查、维修、改造燃气管道和燃气设施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罚款等处理:1.燃气用户私自拆装燃气管道或者私拉乱接燃气管道、擅自改变管道线路的;2.燃气用户违反规定储存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存放杂物等阻碍燃气设施的正常使用的;3.燃气供应企业未按要求对燃气设施、管道进行检查和维修的;4.燃气供应企业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受理用户咨询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