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熏蒸操作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在集装箱内, 对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熏蒸处理
2 药剂溴甲烷、磷化铝熏蒸剂的生产厂家须具备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溴甲烷纯度超过99
8%,磷化铝有效含量大于56%
3 设备及器材集装箱低温熏蒸升温器, 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 磷化氢气体检测管、 投药管,测毒管,温度仪,计算器,衡器,胶粘带,防毒面具,警戒标志等
4 集装箱和场地要求4
1 设有固定的熏蒸区域,并与办公和居民区远离50 米以上;4
2 集装箱场地平整;4
3 集装箱门开启方便,具有气密胶垫;4
4 货物装载量不超过集装箱体积的80%
5 集装箱管理有序,由专人负责协调熏蒸事宜,并能够积极配合检疫熏蒸工作;5
1 货主或其代理事先提出熏蒸申请,并填写《检疫除害处理联系单》(见附页)交熏蒸单位;5
2 熏蒸单位到集装箱场站核对待熏蒸货物名称、数量、集装箱号码和位置等,并送递《熏蒸通知书》 (见附页) ,通知场站有关人员熏蒸安排和注意事项;5
3 熏蒸单位检查集装箱是否适合熏蒸,对可能漏毒部位进行糊封,如通气孔、裂缝、箱门四周的糊封等;5
4 确定熏蒸温度
用温度仪分别测定货物内部和集装箱内空间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以内或高于货物内部温度,以货物内部温度作为熏蒸温度;如果集装箱内空间温度低于货物内部温度5 ℃以上,则以货物内部温度和集装箱空间温度的平均值为熏蒸温度;5
5 检验检疫人员会同熏蒸人员,根据不同货物和熏蒸温度等情况,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检疫规定或合同(信用证)要求,确定使用药剂、投药剂量和密闭时间等;6 熏蒸操作6
1 集装箱气密性检查
关闭箱门,采用风机向集装箱内加压到1500 帕,当箱内压力降到 750 帕时所用的时间为集装箱气密性半衰期;如果半衰期低于1
5 分钟,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