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购房合同纠纷案例解析】购房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来源:未知作者:gege日期:12-03-13单方扩大解约权【分析】订立或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此外,条款中所谓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等内容都不具体明确。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上述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了经营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任意使用免责权【实例】某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分析】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误期、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或其他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延误等,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办证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再依法律、依约定向第三人追偿。该格式条款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将第三方对开发商违约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使开发商的逾期行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违约责任不对等【实例】【分析】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由于商品房的标的额大,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这种条款的实质是设置陷阱,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篇二:购房合同纠纷案例】购房合同纠纷案例:已生效合同不受限购政策影响2011年2月出台“”“”“的京十五条也被称为限购政策,此前签署的购房合同受不受京十”五条的限制?成为近年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新问题。日前,朝阳区检察院通报一案,明确正在履行中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因为限购政策的出台而无效。2010年1月,小谢与小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小苏将名下一套位于朝阳区望京的房产以28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谢,小谢分五期支付房款。合同签署当天,小谢支付了10万元订金并住进该“”处房产。就在小谢按约定支付完前四期房款后,京十五条出台。因为小谢没有本市户口,且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网签(即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备案,并网上公布),小苏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小谢则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苏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小苏应配合小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苏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未支持小苏的监督申请。“”办案检察官认为,京十五条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不因违反京十五条而无效。本案中,小谢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是否按行政机关的要求办理网签、是否具备过户的现实可能性,只会对合同履行及房屋过户产生影响,不影响合同生效。小苏提出的合同无效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本案也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非是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限贷到限购逐步加强和完善的发展过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