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明确职工调离本市转移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缴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结合我市即将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有关规定,自2014 年 3 月 10 日起,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除可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外,也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入到异地城市工作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应提供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调入单位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见附件)以及原单位出具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四、职工未提供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其住房公积金不能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应按规定办理封存或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五、本通知规定施行后,《关于明确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住金字〔2006〕 33 号)同时废止。附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 3 月 5 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开户确认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兹有本市(调入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已在我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编号为 , 个人编号为。请贵中心协助办理职工个人资金转移手续,并将款项划转至以下账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中心经办人(签章):中心盖章(业务公章):年月日本人在济南市公积金中心的账户信息属实,并委托贵中心将本人资金转账至该账户。申请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