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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_第1页
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_第2页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矿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制度1、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法律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监察科提供。 4、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煤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7~8 月向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且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5、安全监察科要及时向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防治办公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6、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7、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9、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10、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 3~5年由安全科与职防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且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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