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 RoHS——《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再生法案》颁布实施来源:作者:发布时间: 2007-10-30 2007 年 5 月 25 日,韩国向 WTO 秘书处提交了有关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设备资源再生的138号通报
韩国环境部资源回收局对外通报了《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再生法案》,即韩国版 RoHS,法案规定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尽管韩国RoHS 是关于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的资源再生法案,并且将欧盟指令的元素包含在内,但它也同样是独特的,对于规范的细节部份尚未具体说明,因此初步的电气电子产品及车辆分类将先依据韩国的《促进节约及资源再生法案》 ,至于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限值及环境要求设计等,将由韩国环保署再制定公布
《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资源再生法案》的中文译本刊登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电气电子产品及汽车的再生,抑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并便于回收,合理再生其废弃物,形成有效利用资源的资源循环体系,致力于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的健全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使用的术语定义
所谓“电气电子产品”是指在电流和电磁场运行的机器设备(包括配件、零件)
所谓“汽车”是指根据“汽车管理法”第二条第一号的汽车(包括配件、零件)
所谓“废电气电子产品”是指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二条第一号的变成废弃物的电气电子产品
所谓“废汽车”是指根据“汽车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号的报废的汽车
所谓“处理”是指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号的中间处理和最终处理
所谓“再生”是指再使用、再生利用废电气电子产品、汽车或使其成为可再使用再生利用的状态的行为
所谓“回收能源”是指按照环境部令规定的标准,根据“能源基本法”第二条第一号的能源的回收
第三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有关促进电气电子产品和汽车再生,优先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