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同研[2008]121号)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各环节,强化教学和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及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的分类及认定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是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以及指导教师、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培养质量等受到影响的行为事件
培养过程事故分三个级别:重大事故(Ⅰ)、一般事故(Ⅱ)和轻微事故(Ⅲ)
表1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分类认定表
表1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分类认定表序号事故内容级别1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Ⅰ1
2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培养过程事故故意隐瞒不报Ⅰ1
3将归档材料丢失影响正常归档Ⅰ1
4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教学主管部门教学材料Ⅱ1
5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时间和地点冲突Ⅱ1
6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表等,未及时、准确通知学生、教师造成停课、停考或教室(教学场地)冲突影响正常教学,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理Ⅱ1
7研究生档案未按相关规定管理(含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论文、学位评审材料等)Ⅱ1
8未将相关规定、通知及时告知研究生或导师造成不良后果Ⅱ1
9教师和管理人员对现有文件及相关规定未及时了解,导致研究生不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或不能按时答辩Ⅱ1
10开课计划中应开课程未列入课表或错排课程Ⅲ2
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法律和法规、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Ⅰ2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或未经审批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