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文件同研〔2014〕31号关于印发《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修订后的《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经2014年5月26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济大学2014年5月30日—1——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2014年5月26日经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高校研究生培养的总体目标,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级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社会捐资设立的校级研究生奖学金和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励性质的研究生奖学金)以及在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并与校级研究生奖学金统一评审的院(系)级研究生奖学金。面向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家制定,目前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万元/人。第四条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励性质的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优秀博士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优秀博士生奖学金1万元/人,优秀硕士生奖学金5000元/人,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5000元/人。第五条社会捐资设立的校级研究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根据—2——捐赠协议确定。第三章奖励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校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入学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同济大学的研究生)。除特别说明外,一般为以下各类研究生(分类标准详见附件):普通研究生中的非定向学术型硕士、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非定向学术型博士、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同济大学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除特别注明年级或修读期限的,均为二年级以上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研究生。第七条研究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研和各种有益活动;5.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绩明显,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6.申请研究生社会活动奖学金者,要求积极参与组织各种有益活动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且表现突出。—3——7.申请面向新生的奖学金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名列前茅,并在入学前一阶段取得突出成绩。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1.上一年内出现过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4.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受学校记过以下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得参加评审。第四章评审组织第九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制定本办法,确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成员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相关负责老师组成。第十条学校按学科类别分别设立若干个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在相关院(系)初步评审基础上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名单。第十一条院(系)应成立各自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报秘书处备案。评审委员会由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4——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本单位公示期间的异议裁决等工作。第五章评审原则第十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依法依章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第十三条学校按总体获奖比例基本均衡的原则确定各院(系)名额,各院(系)应合理考虑各年级研究生奖学金的比例。第十四条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