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996年4月3日经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4年8月重新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培养费
缴纳培养费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但经校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欲提出入学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人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3.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者;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第七条在学研究生,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