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为乙方艺人(艺名:)创作之歌曲进行制作并推广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歌曲的制作1. 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艺人(艺名:)创作之音乐著作(包括:音乐、文字及声音,以下简称为“上述作品 ”)进行录音、制作,上述作品共2首,数据如下:1) 《XX》作词、作曲及演唱:2) 《XXX》作词、作曲及演唱:甲方同意,为《 XX》一首歌曲制作 Flash. 上述作品的词曲谱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双方一致约定,对于上述作品的版权按照如下方式分配:1) 述作品之歌曲及其相关flash 作品在电信增值服务范畴内的版权,甲方占 70%,乙方占 30%;2) 除上述 1)项所述之范畴,上述作品的版权全部归乙方所有。3. 说明:1) 本合同定义之录音作品,包括任何籍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音乐作品。2) 本合同定义之视听作品,包括电影、录像、碟影、计算机屏幕上显示之影像及其它籍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影像,不论有无附随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音乐作品。3) 本合同定义之电信增值服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包括短信、彩铃、游戏、IVR 及随着科技发展产生的一切形式的相关服务。二、 歌曲的网络推广1.推广资源甲方同意,将在其网络推广管道(此处管道指与甲方已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有线网络平台,下同)中,配合本合同歌曲《XX》之音乐及 Flash 的制作周期,同步推广上述歌曲。甲方现有网络推广管道(不少于100 家)包括:1)门户类网站: TOM 、新浪、搜狐、网易、 21CN 等2)搜索类网站:百度、雅虎等3) MP3 视听类网站:要听音乐网、可可西音乐网、A8 音乐网、酷乐音乐网等4) Flash 类网站:闪客帝国、闪吧、9Flash 等5)其它推广管道:高校食堂视频(全国不少于250 高校联合播放)、zcom 电子杂志等2. 推广计划为更好的推广本合约歌曲《XX》,双方现商定上述歌曲及Flash 推广目标如下:1) 音乐搜索网站管道BAIDU :目标 3 个月冲入 “歌曲 TOP100”YAHOO 音乐:歌曲及 flash 均放入 “网络秀 ”专区;音乐频道首页出现5 天以上。2) 门户网站管道TOM 、SINA 等主要门户网站:歌曲及flash 制作完成后及时上传到各门户网站音乐频道,供用户免费在线视听。闪客帝国等主流 FLASH 网站:歌曲之 flash 作品首页推荐 3 天以上。3) 论坛、音乐网站近百个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