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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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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市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第四条 【机构职责】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辖三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2 规划、住建、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计、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执法部门】本条例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第六条 【财政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宣传机制】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及商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八条 【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3 第九条 【社会参与机制】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 【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责任范围跨区域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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