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编辑香港联交所信息披露规则摘要简目:一、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一)信息披露的原则(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一)一般事项(二)须予公布的交易(三)须披露的关联交易(四)财务资料的披露三、《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摘要联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规定于《上市规则》及其附录,而《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 则为部分常见事项的披露提供了指引。在《上市规则》中,联交所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采用了一般规定结合具体规定的模式(一般披露责任+ 具体披露责任),一般披露规则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概括要求,而具体披露规定则明确了在特定事项下的信息披露规则。本摘要亦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模式,对相关的披露规则进行了简要分类。一、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基于《上市规则》第13.05 条-13.10条】. 可编辑(一)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持续责任的目的及披露的原则。本章所载涉及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3.09 条所述情况下,实时公布有关数据。指导性的原则是: 凡预期属股价敏感的数据, 均须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实时公布。在公布数据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必须严守秘密。【第 13.05 条】2、一般披露责任与具体披露责任的关系。第十三章所规范的披露责任是在遵循《上市规则》 第 13.09 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为发行人提出的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要求。基于此, 该章所提出的特定情况并不可取代《上市规则》第 13.09 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 ,无论如何也不会减省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 13.09 条所应负的责任。【第 13.06 条】3、董事对信息披露的责任。为遵循第十三章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持续责任,发行人的董事必须确保不会在一方没有掌握股价敏感资料而另一方则管有该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第 13.07 条】4、联交所所对信息披露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使信息披露维持在高水平,交易所可在认为必要时, 要求发行人发表进一步的资料及向其施加额外的规定,但在施加任何并非一般对发行人实施的规定前,有关发行人可作出申述。 相反,交易所也可因应个别事例的情况豁免、 修改或免除发行人遵行第十三章所载任何特定责任条款;但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可要求有关发行人订立一份协议或承诺,作为该项豁免的附带条件。 【第 13.08 条】. 可编辑(二)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基于第 13.09 条、第 13.10 条】《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