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为规范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包括同种异体骨、软骨、半月板、肌腱、韧带、周围神经移植技术,是指将捐献者(供体)的骨、软骨、半月板、肌腱、韧带、周围神经等移植到接受者(受体)的缺损、损伤或需要融合的相应部位,恢复受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功能的治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科、运动医学科、骨科专业或整形外科诊疗科目
(三)开展口腔科、运动医学科、骨科或整形外科临床医疗工作5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开展三级手术能力的要求
(四)每年可完成人同种异体骨、软骨、半月板、肌腱、韧带、周围神经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
具备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五)手术室
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布局、基本配备、净化标准和用房分级等应当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有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的手术室
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六)重症医学科
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
病床不少于15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诊疗专业需求
有空气层流设施,配备有多功能心电监护仪、血流监测、中心供氧和中心吸引器
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