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篇一:劳动法第五章】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缓和劳资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与生产秩序的有效手段,因而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并成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集体合同制度一般包括集体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形式及效力等内容
第一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是国际劳工组织使用的概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通过的154号公约《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规定: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
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1)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期限;(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集体协商是我国使用的概念,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可见,我国集体协商制度限定的范围较窄,集体协商仅仅是在一个企业内部进行
①而国际通行的集体谈判则可在各个层次展开,也可在多个层次同时展开,一方是一个工会组织或多个工会组织的联合,一方是企业雇主或一个行业、一个地区、几个地区甚至国家范围内雇主的群体
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
关于集体合同的概念,国际劳工组织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代表了国际通行的做法
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集体合同建议书》第2条第1“款规定: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有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