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疫情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疫情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疫情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作者:萧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法律规范有序进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对中小学生进行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以及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非学历教育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法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
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民政、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 、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
教育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媒体、学校、家长等社会力量对培训活动的监督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办办学许可证后,再向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所在地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