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范本—重庆冉缤律师文集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第三条合伙目的:为了开创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特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第三章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第七条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人
姓名住址身证证号码姓名住址身证证号码第五章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第八条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1)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现金出资数额15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圆)(2)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现金加非专利技术出资数额现金10万元,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非专利技术出资折合人民币为元
第九条合伙人应在年月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合伙企业的财产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