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起草审核技巧备忘录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与《公司法》关于股东向公司出资,有何不同
答复:1)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可以协商作价,而《公司法》不允许非货币出资协商作价,必须进行评估;2)合伙人可以以劳务进行作价出资,而《公司法》不允许,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进行出资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关于出资,合伙协议应如何约定
答复:应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一般合伙协议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答复:见《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仅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遵守以上要求外,还需要遵守如下主要条款:《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