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篇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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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
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
主要负责人,是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负责的自然人
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上述事项改变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用人单位实体并未发生改变,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九条也曾对相关问题做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与先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即产权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
投资人是指用人单位在注册时记载的有关股东或者出资人
当前,一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性质由公有制企业转变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变革过程中,对劳动关系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原则,这种做法一方面促进了改革,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给一些劳动者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同时,随着当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逐步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