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前劳动合同法【篇一: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问题与以前规定】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问题与以前规定的横向比较案例: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期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注: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有所不同: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行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