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80708 【发布文号】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51 号【发布日期】 1993-06-21【生效日期】 1993-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营业性舞厅暂行管理办法 (1993 年 6 月 21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一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舞厅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舞厅是指各类专业性舞厅、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音乐咖啡厅、卡拉OK歌厅、曲艺茶社、夜总会以及内设音乐服务项目的饭店、酒店、餐厅等(以下统称舞厅)。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营业性舞厅、伴奏(唱)人员和与其有关的经营、娱乐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营业性舞厅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舞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条件与审批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对所辖区域内的舞厅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第六条开办舞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安全标准的固定场所、专业性舞厅内须设有办公室、公安值班室、售票室、休息(吸烟)室、冷(热)饮部、配电(调音)室(间)、寄存室、室内厕所,舞厅外须设有存车处; (二)专业性舞厅的舞池面积和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卡拉OK歌舞厅等的营业面积必须在 100 平方米以上;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音乐酒吧场内必须设小舞台,舞台高度不低于 0.5 米,台口距座席不得小于 2 米,舞台前空地面积不得大于场地面积的 1/4; (四)内设音乐服务项目的饭店、酒店、餐厅等,电视荧屏与就餐人员座席的距离不应少于 2 米; (五)舞厅须按规定装置良好的音响设备; (六)舞厅内每平方米的光照度不得低于 5 瓦; (七)舞厅内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室内厕所须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吸烟室须安装排烟设备; (八)舞厅场所内部环境与装璜要清洁、舒适、典雅,不得设封闭式包箱; (九)舞厅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 (十)独立核算单位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第七条第七条开办舞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