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XX 县区人畜饮水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国家人畜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供水工程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切实做好水源地、供水工程的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条。工程建成后的水源井、水厂房屋设施、电路、主支管道、阀门井等一切设备设施的产权归 XX 县区水务局所有。 第三条。工程由 XX 县区农村供水管理总站管理,负责管理供水水源,水厂及主管道工程。阀门井及阀门井以下分支管道、入户管道由各用水村组自己管理。 第四条。供水管理站供水必须做到水质好、水量够、水压足、成本低、计量准确、检修及时。 第五条:水费管理:水价的拟定和调整由物价部门批准,供水水价暂定为 2.0 元/吨。水费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实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六条。各村组水费一年一缴,有条件的村组可采取预缴优惠制度,年按时缴不清水费将采取片域停水、加收滞纳金等管理办法,保证应收水费的足额收取。 第七条:供水时间:根据各供水站的实际情况,采取全天供水或分时段供水两种方法。供水站如因维修或停电等原因停水,应提前一天通知各用水村、组。 第八条。在工程设计范围之内的村组接水由工程中标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未接入户如需接入自来水,必须报XX 县区水 务局审批,并由供水管理总站组织施工,各村、组村民严禁私自接水,违者除按当地标准交纳入网费外并处罚款 500 元。 第九条。供水站要加强管理,确保供水设施完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改动、损坏、拆除、侵占、盗卖供水设施,违者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保护好水源地,在水源井周围 500 米范围内严禁盖厕所、牲畜圈舍、渗水井等可能发生污染的建筑,供水管道上面及两侧 2 米以内的地方严禁乱挖、乱建,不准堆放物品。 第十一条。维护人员定期巡查主要管道及阀门井、水表。做到小漏不过夜、大漏连夜抢修。阀门井及以下设施由村(组)维护管理,供水管理站维修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泵房管理人员做到人不离岗,每天须对水泵运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转正常,供水正常。水泵运行应有日记录,对机械记录应全面清楚,以便日后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每年秋浇后,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