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80502 【发布文号】 自治区政府令第 115 号【发布日期】 2001-10-11【生效日期】 2000-11-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办法 (2000 年 11 月 16 日 XX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07 号发布 根据 2001 年 10 月 XX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5 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注重社会效益,加强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小学和初中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 (三)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 (四)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