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大全 【发布单位】 82505【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9-09-22【生效日期】 1999-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9 年 9 月 22 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职工就医,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第四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由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急救机构;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设立了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并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具有配备微机联网能力和条件的。 第六条第六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