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和《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XX 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诫与问责暂行办法》(湖政发〔2004〕8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因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有关职能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道路交通安全告诫对象、内容和措施
(一)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诫: 1
机动车保有量在 20 辆以上的单位,一年内累计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占车辆总数 20%以上的; 2
机动车保有量在 20 辆以上的单位,内部无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 3
一年内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一起死亡 3 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次死亡 2 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起一次死亡 2 人又发生两起一次死亡 1 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三起一次死亡 1 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以分公司为考核单位); 4
一个季度内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较多(发生两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主管部门
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
(二)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告诫通知书(以下简称告诫书),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建议,报县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