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XX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户口在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的中小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学生及 18 周岁(年龄计算日期为每年的 12 月 31 日)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收费标准 各类学生及 18 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年缴费标准为 100 元,财政补助 60 元,个人实缴 40 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承担。 三、参保办法 (一)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有身份证的学生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学生提供 1 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享受低保、残疾等特殊情况需同时携带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 份。 (二)18 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物站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携带以下证件: 1、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家庭成员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保卡复印件 1 份、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证复印件 1 份、有工作单位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在校中小学生除外); 2、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招片 1 张; 3、享受低保、残疾等特殊情况需同时携带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 份; 申报缴费期为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2007 年城镇居民申报缴费截止日期为 11 月 15 日,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各类学生及 18 周岁以下非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费用。 参保少年儿童的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 元,二级医院 500 元,三级医院 900 元。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 1200 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0%,二级医院 60%,三级医院 50%。 五、就医办法 参加医疗保险后,可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社会保障卡和《XX 市城镇居民就医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就医时,需按医院规定缴纳一定押金,出院结算时,应有个人承担的费用以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报销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