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系统处理信访暂行规定 XX 省工会系统处理职工信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省工会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工会信访职责,规范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全国工会实施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对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会受理和处理职工信访事项的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处理 1、工会受理以下职工信访事项。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经济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职工对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2、信访职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就地、就近、有利于及时解决的原则,一般应向单位所属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或产业(行业)工会提出。信访职工越过当地工会直接向其上一级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的,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或产业(行业)工会应当予以登记备案,并告知其先向直接所属地工会提出,同时通知所属地工会予以受理。但遇重大、紧急事项和应当由本级工会处理的事项,以及属于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要球复查或复核的事项除外。 3、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收到职工信访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1)登记。收到信访事项,应当详细记录该信访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2)告知。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下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及时告知信访职工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交办。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些根据其内容交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者下级工会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4)转送。涉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将职工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并在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职工。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要求向发函工会回复办理结果。 (5)通报。县级以上工会信访工作部门要定期向下一级工会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