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 XX 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2、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60㎡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 16 平方米(含 16 平方米); 3、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人属中低收入,指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夫妻双方收入总额相当于或者低于所在城市职均收入(个人年均收入相当于或者低于 32520 元)2 倍的家庭、单身职工和居民收入相当于或者低于所在城市职均收入的职工); (二)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填写《XX 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验原件交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单身或离婚) 3、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属 XX 县区户口,由本公司统一到 XX 市房管局出具;XX 县区户口外,住房证明在户口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 4、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备注。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提供原件,已婚者夫妻双方都必须提供;以上证明用 a4 纸提供;同时领取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三份,填写时必须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联系电话:341935534193663419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