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一封信五篇 致全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一封信 广大经营户: 我区 2016 度年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将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到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XX 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等文件精神,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现将 XX 县区 2017—2018 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换(发)证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一)国家机关;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本市行政区域: 安庆 XX 县区具体实施范围为环城西路以东、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 XX 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