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代理合同【篇一:商标,代理合同】篇一:商标代理合同商标代理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事宜:甲方:经办人:手机:电话:地址:传真: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公司账号:开户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代理事项1、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2、甲方就商标(粘贴商标标识),此商标在国际分类的类及第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
第二条代理权限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三条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商标代理人
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费用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代收商标局/商评委规费:元;代理费:元
2、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并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相关资1料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对上述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除已公开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
3、乙方应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