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营副矿长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
经营副矿长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
经营副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 1 条 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仔细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法律规范等规定
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 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经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 7 条 经营副矿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8 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 9 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 10 条 经营矿长分管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