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血液内科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局部,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根底条件〞占 150 分,“诊治技术队伍〞占 120 分,“诊治效劳能力与水平〞占 370 分,“诊治质量状况〞占 260 分,“科研与教学〞占 100 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1
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
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效劳,并推行单病种治理;3
专科整体实力强,诊治技术水平高,诊治平安保证好;4
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效劳,且实施临床路径治理的患者数量到达医治出院患者总数的 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局部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治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延续开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开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含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 1 年以上、年工作时间 8 个月以上
序号检查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备注—一根底条件1501开展环境⑸医院专科建设开展规划3专科建设治理的组织完善得 3 分;规划欠合理得 1 分;无规划不得分
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的 X 或措施2X、措施齐全得 2 分;X 措施不完善或不得力得 1 分;无明确的 X、措施或不落实不得分
2专科规模〔20〕床位数10床位总数 60 张,得 6 分;每增加 20 张床加 2 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三 6 平方米10 三 6 平方米得 10 分;每减少 1 平方米,扣 5 分;少于 4 平方米不得分
3支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