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篇一:出租商铺的买受人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出租商铺的买受人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基本案情王鹏(化名)与李季(化名)于2006年7月2日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鹏将商铺出租给李季15年,租金总额6万元由李季一次性付给王鹏
双方还同时约定李季享有转租权,但必须通知王鹏
合同签订后,李季一次性付给王鹏6万元租金,王鹏将商铺交给李季后,李季即将商铺转租给韩琦(化名),并通知了王鹏
王鹏因拖欠赵亮(化名)的借款被起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根据赵亮的申请拍卖该商铺
赵亮参加竞买成功,并于2012年3月2日取得了商铺的所有权
赵亮认为王鹏与李季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的6万元租金过低,严重显失公平,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并强行要求韩琦搬出商铺并加锁关闭商铺
李季以赵亮为被告,王鹏、韩琦为第三人,于2013年1月9日起诉请求赵亮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
赵亮答辩并反诉称,其与李季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关系自其与孙旭签订《商铺租赁协议》之时起已经解除,因此反诉请求确认其与李季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已经解除
赵亮于2013年6月13日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的次日与孙旭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协议》,赵亮将涉案商铺出租给孙旭,由孙旭(化名)每年支付租金7万元
协议签订后,赵亮已将该商铺交付给孙旭租赁经营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亮将商铺加锁关闭后,李季、韩琦均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该商铺
租赁合同以合同双方恪守合同义务、持续配合为前提,赵亮表示即使其解除合同行为构成违约也不愿意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且商铺已交付给新承租人孙旭占有使用,其明确的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不配合李季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
在此情况下,即使判决李季与赵亮继续履行《商铺租赁合同》,也已无实际执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只能予以解除,确定赵亮与孙旭于2013年6月14日签订《商铺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