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 33 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 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有关规范及标准,结合马鞍山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在马鞍山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它强制性标准,同时应执行本技术规定。当涂县城参照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90 )分类如下:(一) R—居住用地;(二) C—公共设施用地;(三) M—工业用地;(四) W—仓储用地;(五) T—对外交通用地(六) S—道路广场用地;(七)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 G—绿地;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 33 (九) D—特殊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 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实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 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 R03)和公共绿地( R04)。(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 (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马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 33 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