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驾驶员行车操作规程一、出车前1、不饮酒,不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疾病、疲劳、家庭和社会矛盾影响情绪的
2、加强车辆日常保养, 定期进行二级维护, 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检查车辆燃 (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 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灭火器、三角木、消防锤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3、车辆起步前,注意观察车辆内仪表是否处于正常状况
二、行驶中1、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将车辆私自转交他人驾驶
2、不开情绪车、冒险车、急躁车,做到不超速超载、不疲劳、酒后驾驶、不接打手持电话、不抽烟、不吃东西、不与他人闲谈
3、严禁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车辆4 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24 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 小时
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4、车辆通过漫水桥、便桥(道)、浮桥、水毁、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所有旅客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5、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技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的规定
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6、如遇塌方、水毁、飞石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要果断停车, 应立即向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不得擅自绕行, 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7、加注燃油前,必须选择远离加油站的安全地方让旅客下车等候,加完燃油后再组织旅客上车并清点好车上人数
8、发生交通事故时,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保护财产
按规定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并迅速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单位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