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案件立案时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一、民商事一审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1、起诉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清算组为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清算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3、争诉一方为铁路单位的证明材料
即不在企业名录上的铁路开办企业或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非铁路企、事业单位起诉的,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铁路企业或现仍从事上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4、表明原告身份和起诉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5、法院有权主管、属本院管辖的证明材料;6、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
二、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所需提交的材料:1、刑事自诉状或告诉笔录(一式2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2、自诉人身份证明;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附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4、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证明、函件;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附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6、附有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7、用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